国家进步改革委关于印发
《全国公共资源买卖目录引导》的公告
发改法规〔2025〕2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整理牵头部门,国家信息中心: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进步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整理共享指导建议的公告》(国办函〔2025〕41号)部署,指导各地明确公共资源范围,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依据《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管理暂行方法》(国家进步改革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我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国公共资源买卖目录引导》,现印发你们,请做好贯彻实行工作。各地要结合实质,在本目录基础上依法拓展,抓紧拟定印发当地区公共资源买卖目录清单,坚持电子化进步方向,在促进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充分共享的基础上,规范场合服务事情,推行在线办理,着力优化平台服务,将清单内公共资源买卖全部纳入平台体系,不断提升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并将依据实质状况当令更新修订。
国家进步改革委
2025年12月27日
附件
全国公共资源买卖目录引导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整理共享、 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需要,加快拓展公共资源交易网站覆盖范 围,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 产权买卖、政府采购等,逐步扩大到合适以市场化方法配置的自 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主要包含:
1、机电商品国际招标
2、海洋资源买卖
(一)海域用权出让;
(二)无居民海岛等海洋资源用权出让。
3、林权买卖
(一)国有林地用权、出租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二)集体统一营运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4、农村集体产权买卖
(一)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三)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出售;
(四)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用权流转。
5、无形资产买卖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与;
(二)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出售。
6、排污权买卖
(一)定额出让排污权;
(二)公开拍卖排污权。
7、碳排放权买卖
8、用能权买卖
9、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拓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