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方法
吉府法字[1989]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企业提升施工水平,加大营运管理,增强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质状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但凡列入国家、省、市和部门计划,建筑面积在二千平米或投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城市综合开发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择优选择施工单位。不适合招标的特殊工程,须经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赞同,方可自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区域、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不拥有招标资格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招标咨询资格的单位代行招标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采取建设项目一次总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进行,特殊状况也可以分阶段招标。
第六条 招标工作需要在做好下列工作后进行。
1、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市或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建设用地已经落实,并且获得施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件;
3、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施的来源已经落实;
4、具备可以满足标价计算需要的设计文件;
5、有关建筑施工的筹备工作已安排落实;
6、招标申请报告已被批准。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由招标单位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或报刊发出招标广告公开招标;也可由招标单位向三家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公告邀请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工作:
1、撰写招标文件和标底,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法;
2、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招标公告书;
3、审察申请投标企业的资质状况(包含: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过去施工的工程水平和完成工期状况、施工力量、装备状况、社会信誉等),并将审察结果报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4、召开招标会议、向审定的投标企业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同时向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金额为招标工程概算百分之五的招标保证金保单。
5、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和答疑。
6、召开开标会议,组织开标。
第九条 施工招标文件应具备以下内容:
1、投标需知:包含投标需要、标书编制方法、评标条件、投标起止日期、踏勘现场和答疑的时间及地址、开标和评标的时间及地址等。
2、工程综合说明:包含工程地址、工程项目内容、发包范围、技术需要、水平标准、开竣工日期和现场条件等。
3、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设计说明书及工程主要实物数目清单。
4、物资提供方法、材料和设施的计价基础及施工中的调价办法。
5、工程款项支付和结算方法。
6、工程保修需要。
7、承包合同主要条约。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条 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的同时要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编制标底,并按规定报建设银行审定,作为衡量投标企业投报标价确定中标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标底的价格包含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税金和其它有关成本。
第十二条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确定一个标底。
标底依据施工招标工程的具体状况可采取明标或暗标二种方法。
明标方法的标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布;暗标方法的标底在开标前由建设银行审定并密封保存(其中,对不影响建设工程开工的,可在投标截止后审定标底)。暗标标底要严格保密,如有泄露,投标活动无效,并由泄密单位向投标单位各赔偿招标工程概算千分之二的损失费(用非法方法获知标底的投标者除外)。假如不是招标单位而是其它单位泄密的,还要向招标单位赔偿招标工程概算百分之一的损失费。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省内外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方法的规定在其营业范围内参加投标。企业联合体参加投标应由一个总包单位投标,并由其享有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
在一次投标活动中,一个联合体只能投一个标,不能以变换总承包单位的方法、增加投标机会。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在招标广告、招标公告书规定的招标截止日期前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同时附送包含企业名字、地址、所有制性质、法人代表名字、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等级证书副本、企业简历、职工人数、技术装备等足以说明企业情况的材料。
第十五条 经审察允许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严格根据招标文件的需要编制投标书,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标书封面须标明“标书、开标前严禁启封”字样)。投标书应拥有下列基本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
2、各项成本计算标准;
3、招标文件需要的各项价格及工程总价格;
4、使用的主要施工办法和机械设施及保证工程水平、工期、安全的主要手段;
5、施工机械及主要职员配备状况;
6、工程分项进度计划及总进度计划;
7、临时设施及施工占地计划;
8、投标单位的公章及法人代表印章。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在投标截止之近日提请招标单位讲解;中标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提出附加条件。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在投送标书的同时,须提交由开户银行出具的金额为投标价格百分之五的投标保证金保单。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以向招标单位密封投送投标修正书(投标修正书封面应标明“标书、开标前严禁启封”字样)调整已报出的价格或做出附加说明。投标修正书具备修改投标书有哪些用途。
第十九条 招标单位不能收取未密封的投标书和投标修正书。其收到的密封投标书和投标修正书,应妥善保管,不能遗失或在开标前开启。
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招标单位,由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其向有关投标者赔偿招标工程概算千分之五的损失费。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以招标单位为主,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及有关部门参加的评标小组组织进行,各投标单位均应参加。
开标时,要在监督下当众拆封公布投标书和标底。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有下列状况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1、投标书未密封;
2、内容不清、不全的;
3、未加盖章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的;
4、投标书逾期送达或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评标小组依据投标企业报出的标价、水平、工期等状况综合评比、择优定标。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水平和工期均符合招标需要时,使用明标方法招标的工程,选择价格最低者为中标单位;使用暗标方法招标的工程,在下列价格内选择价格最接近标底者为中标单位:民用工程为其标底价格的上百分之3、下百分之五之间;工业交通和公共工程为其标底的上百分之5、下百分之七之间。如各投标单位的价格均超出中标的价格选择范围,评标小组可决定改暗标方法为明标方法招标或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 一般工程应在开标之日定标,大中型建设工程可在开标之日起5日内定标。
第六章 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五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定标之日起20日内,按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条件和中标价格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拒绝签订合同的,须向他们赔偿定标价格百分之一的损失费;逾期签订合同的,每逾期1日,向他们赔偿定标价格万分之一的损失费。逾期30日的,除须向他们赔偿定标价格百分之一的损失费外,其逾期责任在中标单位的,取消其中标资格;逾期责任在招标单位的,除赔款外招标活动无效,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七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未经招标单位赞同,不能擅自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施工过程中如需调整标价的,承包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经建设银行审察,报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批准。不然不准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招投标保证金的保单,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退回。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本方法规定应当赔偿的损失费,从保证金中扣缴,余额退回。
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不适用于涉外工程和外国施工企业。
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吉林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吉林分行一九八六年3月22日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方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