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方法
省政府令第63号
《山西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已经1995年6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省 长 孙文盛
一九九五年6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山西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子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施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
本方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使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地区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
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要招标;
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法发包的,可根据本方法实行。
第五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与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
(二)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推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察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法,审察标底;
(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推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拥有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职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凡不拥有前款条件的,其招标工作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第九条 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拥有下列条件:
(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落实达到年计划的60%以上;
(二)已经获得地址选择建议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批准征用土地和拆迁;
(三)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还应拥有必要的勘察设计资料和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含工程名字、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技术需要、水平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法、进度需要等;
(二)必要的资料和图纸;
(三)工程量清单;
(四)明确的标底;
(五)招标者的责任、招标有效期;
(六)主要建材、设施、成品、半成品提供方法、数目、加工订货状况及其价格变化调整方法;
(七)发布招标公告和供应招标文件的日期;
(八)对特殊工程的需要与使用的技术规范;
(九)对投标者的资格需要;
(十)投标书的编制需要及评标、定标原则;
(十一)答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的日程安排;
(十二)合同主要条约;
(十三)招标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可使用下列方法: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固定场合张贴或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法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四个以上资质符合工程需要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适合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未成功的,以实行议标,但投标单位不能少于两家。
第十二条 招标程序:
(一)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请柬,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二)招标单位审察投标单位资质,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三)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进行招标答疑;
(四)招标单位打造评标组织,拟定评标、定标方法,审察投标标书;
(五)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议,公布标底;
(六)招标单位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七)招标单位发送经过核验的中标公告书;
(八)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能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状况需补充新的内容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公告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在开标前泄露标底。
第十五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国家和省拟定的计价办法、取费标准和工期定额;
(二)依据招标工程的技术资料、设计策略或施工图纸;
(三)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信息及调整系数。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凡拥有承包能力,符合投标规定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在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信证明、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技术职员、技术工人数目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施大全。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需要编制投标书,并按期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须有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和签字。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不能以互相串通,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等不正当方法参与角逐。
第四章 定 标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当众宣布评标、定标方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宣布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开标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投标书应视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无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鉴和签字的;
(三)主要内容不清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者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组织由招标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职员组成。参加定标的职员,由招标管理机构从评标组织的全部职员中抽签决定;其中招标单位的职员不能超越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评标定标应依据合理价格,完成时间,设计或施工策略、技术和设施优势与资信、营业额等综合条件,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非法干涉招标投标工作,不能指定承包者。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5日内发出中标公告书,并同时公告各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公告书发出30日内与招标单位按招标文件与标书确认的条约,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招标、中标单位应按规定标准交纳管理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状况责令其补办手续,也可责令停止招标或宣布招标无效,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招标的建筑工程未招标而确定承包方的;
(三)泄露标底的。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招标单位终止招标的,应补偿投标单位的损失。
第三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权谋私、索贿纳贿的,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讲解。
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