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是纠纷高发的范围,其中对投诉的调查处置就耗费了财政部门不少的精力。检索中国政府采购网,自2025年12月20日至2025年3月28日,3个月的时间,财政部就已处置完结了108件投诉。这样估算,财政部平均一天至少受理一块投诉,这也是全国财政部门处置投诉案件的一个缩影。加之处置投诉时,采购人和投诉人不只要提供有关材料,还要被动等待处置结束,部分采购项目还要伴随投诉处置处于中止状况,这也是一个不小的时间消耗。怎么样切实提升投诉处置的质效,对财政部门、采购人、投诉举报人都具备重大意义。笔者建议尝试将行政调解引入到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中,为迅速定分止争提供帮助。
行政调解的定义及在政府采购范围的引入
行政调解,一般是指由国内行政机关主持,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使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等当事人自愿达成共识,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规范,一般称为政府调解。具体在政府采购范围,就是在投诉的行政裁决处置中,通过财政部门的居中调解,使采购人和投诉人自愿达成共识,投诉人自愿撤回投诉的一种处置方法。
202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行政裁决规范加大行政裁决工作的建议》(中办发〔2025〕75号,以下简称《建议》),标志着行政裁决工作已经在国家层面被高度看重。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据当事人申请,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政府采购投诉处置就是典型的行政裁决行为,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也是《建议》需要要做好的三大重点范围工作之一。
怎么样在政府采购范围发挥行政裁决效率高、本钱低、专业性强、程序方便的特征,促成矛盾纠纷的迅速解决,发挥解决民事纠纷“分流阀”有哪些用途,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中引入行政调解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办法。
《建议》提出,要加大行政裁决调解工作,在行政裁决纠纷多发范围,探索打造“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在依法维权中的负担。这为行政调解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中适用确立了依据。
政府采购行政调解的适用场景
投诉处置作为一种行政裁决行为,终极目的是定分止争,平息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利益冲突。实践中常常出现如此一类投诉,某些提供商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够知道,中标落选后不问缘由就随便情绪化投诉。假如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置中的释理说法没能让投诉人认可,便会引发提供商策动多次重复举报。这类情绪化的投诉举报,耗费了财政部门宝贵的行政资源。财政部门固然可以根据现有规范性文件对提供商此类行为进行遏制,但主动尝试将提供商的不好的情绪合理释放,防止情绪化投诉转变为恶意投诉举报等方法却愈加适合。因此,有必要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中引入行政调解规范。
从现在其他范围的类似实践来看,司法调解已经在防止过度诉讼、优化司法审判资源配置上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假如调解得当,不仅能够使争议双方在较短期内息止纠纷,也可以使法院免除过多立案审判的“繁文缛节”。
现在,已有基层法院规定,在征得当事人赞同的状况下,可以由调解员对婚姻家事、小额债务、买家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等21类民商事纠纷先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成功后,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第一时间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比如,2025年11月5日,安徽天长市人民法院以“一站式”建设为契机,打造了安徽省内首家诉前和解中心,充分发挥专业性调解组织的优势,为当事人提供多种“调解套餐”。凡来天长市人民法院诉讼的,诉前和解中心的员工都先征求当事人赞同,然后由调解员对民商事纠纷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成功后,诉前和解中心再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第一时间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这一系列举措已经在企业拖欠工人薪资、居民房产开发争议等群体性案件上的处置上获得了积极成效,有关纠纷通过司法调解迅速得到平息。
在调解员的选择上,天长市选择由仲裁委、消协、道路交通部门、保险、物业等单位派员到行业调解室值班,对口解决矛盾纠纷。当事人还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登录“在线法院App”,达成网上申请、立案、调解、送达一体化,真的达成省时、省力、省心、省钱。这类举措都为在政府采购范围适用行政调解提供了参考。
除此之外,部分省市现在已经尝试将行政调解引入行政裁决当中,如2025年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辽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解决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并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渠道。
2025年,浙江财政厅、杭州财政局、杭州拱墅区和富阳区财政局三级财政部门一同打造了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集中处置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将政府采购纠纷“一窗受理、联合联动、调解优先、调处解决”。在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专业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引入政府采购联合会、行业协会等机构参与争议调解,推进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向专业化、职业化进步。
2025年3月,黑龙江财政厅印发了《黑龙江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方法(试行)》,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可以“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为原则,通过正式行政裁决前的行政调解来解决纠纷。调解当事人达成共识的,由财政部门制作《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须经双方当事人签署赞同,调解参与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当事人各执1份,财政部门留存1份,投诉人再申请撤回投诉。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制作调解协议书的,财政部门应做好调解记录,经双方签字后留存。投诉调解未达成一致建议的,应准时作出投诉处置决定。
因此,政府采购范围有必要当令将行政调解引入行政裁决处置当中,颁布规范文件,明确行政调解方法及其在行政裁决中的优先适用情形。针对不同投诉种类,因地制宜主张柔性执法,在投诉处置中努力以“治心”为上,准时以调解形式解决行政相对人因误解等多种原因所萌发的不好的情绪和不合理诉求,防止“小不满”进步成“大纠纷”。以行政调解方法帮助政府采购投诉举报的处置,从而达到减少行政处置本钱,健全政府采购救济体系的目的。
政府采购行政调解的规范设计要素
政府采购行政调解规范设计,需要明确基本原则、确定具体流程、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如此设计的目的是能切实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行政裁决效能。
确立行政调解用的基本原则
第一,行政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中的行政调解,应类比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说服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相互谅解,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争端。假如当事人不想同意调解,财政部门应正常进行裁决程序。第二,遵循调解不影响投诉双方诉诸其他救济渠道的原则。假如投诉人不愿同意调解,或者经过行政调解而达不成有关协议,或者达成共识后又在法按期限内反悔的,投诉双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投诉人还应享有恢复投诉乃至继续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最后,行政调解应遵循专业优先原则。调解职员应拥有比较丰富的政府采购常识与调解经验,在调解过程中应做到深入调查研究,虚心倾听当事人的建议,弄清案情,以和蔼耐心的态度,细致讲理讲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理服人,坚持说服教育、便捷群众的工作办法。
明确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中,财政部门在正式行政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以下几类案件应优先适用行政调解。
第一类是投诉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了解、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知道的。第二类是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但事实依据不充分的。此时行政调解可以飞速使投诉人厘清思路,明确自己在投诉中的权利义务与投诉可能致使的后果,便于投诉人明辨利害,理性决定撤回没“胜算”的投诉。第三类是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但事实了解、双方争议不大的。第四类是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主动赞同调解的。这四类案件优先适用行政调解,可以很大地简化传统行政裁决的有关程序性环节,便于实质性处置纠纷并迅速结案。
需要指出的是,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别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不合适进行调解。
明确行政调解的基本程序
在推行顺序上,行政调解应在财政部门依法正式受理投诉,经过基本调查,对案情有基本判断的状况,再进行行政调解。
在时限处置上,行政调解应当在投诉处置法按期限内进行,在征求当事人赞同并在发出投诉调解公告后启动,调解时限可酌情限定在5个工作日之内。
在调解员选择上,既能够使用财政监管职员,也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测试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或邀请当事人均认同的别的人员(如仲裁员、调解员)等参与行政调解工作。财政部门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法,将购买行政调解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使人民调解员、律师、行业协会等角逐性地投入行政裁决调解员队伍中。
在调解形式上,财政部门可在征得有关当事人赞同后,向参与调解的单位和职员发出“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调解公告”,根据约定时间采取线上或线下方法拓展调解。调解员可通过向当事人提供审察调查结果、检验鉴别结果或专家评审建议,释明法律,讲清法律后果等,推进投诉当事人以协商方法解决纠纷。
在结果运用上,双方假如赞同调解,财政部门应制作行政裁决调解书,载明投诉双方达成的具体协议,同时投诉人需要自愿立即撤回投诉。
完善对行政调解的监督机制
第一,强化信息公开。投诉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不影响执法工作的状况下,原则上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加大内部监督。行政裁决调解书正式文本应作为政府采购档案文件,由财政部门、被投诉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等留存,不因投诉的撤回而销毁。行政裁决调解书应结合实质由财政部门有关负责职员根据公文处置程序进行审核签发。
最后,打造行政调解执法报告规范。有条件的区域在试点进行政府采购行政调解工作时,对于试点期间的状况和问题,财政部门应当准时总结,向上级部门和本级人大进行报告,依据各方建议及实践经验当令作出调整,确保行政调解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的具体应用愈加健全顺畅。
因为行政调解本身是财政部门自由裁量权的一部分,要根据国家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有关需要,主动同意有关部门监督。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拟定和管理工作的建议》(国办发〔2025〕27号)有关精神和部门分工,统筹做好政府采购行政调解工作。
责编:戎素梅